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

打火機



拋棄式打火機 - 安全要求(以下為重點摘要)
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總號:CNS-10666, 類號:S1174, 修訂公布日期:92年9月9日
安全裝置
在正常狀況下,打火機內燃料不得外洩,非經手動,不能產生火焰。須有二次或多次獨立操作才能產生火焰。
火焰高度
出廠時初次設定高度不得超過100mm。調整火焰最大時,不得超過120mm。調整火焰最小時,不得超過 50mm。 調整火焰最大時,不得出現噴火、濺火或跳火現象。
外  觀
打火機外表不得有任何尖角銳邊。
耐墜落性
打火機應能承受三次不同方向高度為1.5m的自由落體衝擊,且無減少原來的安全使用性,同時不能發生燃料槽破裂,及自燃現象。
耐燃燒性
打火機調火裝置調至最大位置,5秒後,以任意方向放置,不得有零件燒壞變形現象,或因此引發其他危險。
耐內壓性
打火機在55度C溫度環境下,依規定之測試時,須能夠承受兩倍之燃料蒸氣氣體壓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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